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1231号
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徐州艳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梁寨镇河滨路西段103号。
被告:***,男,199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艳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08元、保全费1625元,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1625元,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1625元,由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