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842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三角地工业区21号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4506W。
法定代表人: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夫,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大道107号富豪花园富豪俱乐部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712188。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
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市宏广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中止诉讼程序告知函》,称其已于2020年5月29日接到本院(2020)粤0307破11号决定,指定其担任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中止本案诉讼。同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7民初1842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年8月20日,原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2.5元,减半收取397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英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