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841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小区6栋1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斌,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A座1401号。
法定代表人:魏伟。
被申请人:云南金宏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23-3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川。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宏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宏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价值612936.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612936.13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宏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价值612936.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钱雨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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