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841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小区6栋1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斌,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A座1401号。
法定代表人:魏伟。
被申请人:云南金宏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23-3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川。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宏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宏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价值612936.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612936.13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宏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价值612936.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