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8417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洲,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三角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4506W。
法定代表人:魏伟。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褚 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