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04民初231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霄,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三角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4506W。
法定代表人: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霄,被告**、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原告的工资37758元及利息(该款从2020年2月3日至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被告**与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包绵阳江油西山碧桂园货量区一期二标段精装修工程12#20#楼油漆工程。随后被告**就安排原告及工友进场做工,工程期间原告一直借支生活,工程完工以后,经结算被告**和**应付原告3775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工程款结清为由拖欠至今。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应当对未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辩称,我没有参与案涉项目的管理,也无法确认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工人,我也没有收到催要通知,我并不知情;整个案涉项目都是**在安排管理,我很少去过工地;公司付款的凭证上,**的妻子与其姐姐每次均收到3-5万元不等的金额,2020年2月工人就退场了,但在7月份时,公司还给**支付了7万元;后期的款项我未参与收取,所有的算量我也未参与,**已经领取的35万余元,现在不知道其是否已经支付给工人,应当由**到庭进行阐述该笔款的去向;我与**并不是合作关系,**从未给我转过案涉工程的任何款项,我不应当支付原告的工资。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司按照承包合同履行义务,且要求实际施工人来签字确认尾款,也按实际比例支付了相应工资,工程款也实际支付完毕,我司不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工程完工后,我司多次找实际施工人来进行结算,但实际施工人一直没来结算,尾款还剩20021.53元、质保金尚有3万元,我司只应当在应付款中承担责任;**承诺发清所有工人的工资,现还有欠薪的情况,**存在冒领工人工资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5日,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分包绵阳江油西山碧桂园货量区一期二标段精装修工程12#20#楼油漆工程。工期暂定为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5月30日。**承包后,将工程交由**安排施工。**安排原告及其工友进场做工,工程期间原告一直借支生活。工程完工以后,经结算***被拖欠的工资为37758元,被告**于2020年2月2日签字确认。案涉工程与***同时另案起诉的工人还有蒲波、唐文、邓齐、卜世清,5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209495元。
工程期间,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月发放工人工资,但是**以工人无法提供本人的收款账号为由,每月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代领工资。公司将工资汇入了**等少数几个人的账户。**称**及其妻子、姐姐的账户领取了35万余元工资款。
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班组尾款还剩20021.53元、质保金尚有3万元,公司愿意在应付款中承担责任,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还未完成结算。
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称其与**联系,**让其不要管,也让**不要管,等公司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付款进度审批单、工人费领取授权委托书、工资结算单;被告**提交的班组明细支付统计表及电子回单、清扫楼层工人汇总表、班组工人工资领取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付款进度审批单、班组工人工资领取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电子回执复印件、整改返修证明资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雇佣,在案涉工地做工。原告付出了劳动,依法应当获得相应报酬。拖欠劳动报酬,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结算单据,原告还应当获得的工资款为3775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775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20年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被告**系案涉工程承包人,其承包工程后交由**具体施工,**与**实际系合作关系,应与**共同承担支付原告工资的责任。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其愿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予以肯定。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认欠付的工程款尾款为20021.53元、质保金为3万元,该款不足以支付5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209495元,待公司与**结算后按比例支付。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3775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50021.53元范围内就被告**、**应付的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欠付工程款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原告***与蒲波、唐文、邓齐、卜世清按比例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雨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