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09号
申请人: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黄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734K5M。
法定代表人:黄应隆。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A座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4506W。
法定代表人:魏伟。
申请人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XXXXXX账户中3,6000元银行存款,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相应财产保全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XXXXXX账户中3,6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预付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