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8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戴银平,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三角地工业区21号2栋2楼。
法定代表人: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夫,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银平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戴银平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离职前未休陪产假补偿16551.72元,未休年休假补偿11034.48元,2020年7月工资差额892.78元。(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创想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创想公司无须支付戴银平经济补偿12000元和工资892.78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戴银平的原审诉讼请求:1.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计12000元;2.支付2020年7月份二胎产假工资16551.72元;3.支付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7月16日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4.支付2020年7月份工资差额892.78元。
上诉人创想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0元;2.无须支付2020年7月1日至16日的工资892.78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创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银平2020年7月1日至16日的工资892.78元;二、被告创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银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三、驳回原告戴银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创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欺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1.59元,由被告负担3.41元;被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戴银平二审中提交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显示其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存在连续参保记录。创想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审查明的其它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涉及如下几方面问题:一、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拖欠工资数额;三、陪产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对上述争议问题逐一分析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依照上述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创想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对戴银平调岗降薪的具体事由,亦未能举证证实公司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在此情况下,创想公司单方向戴银平发送调岗通知,将其由人事行政主管降为公司初级人事专员,缺乏合理性。戴银平有权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创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创想公司主张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创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实已向戴银平发放2020年7月的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核定的2020年7月1日至16日期间的工资数额正确,创想公司主张无须支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本院认为,带薪年休假的设置是为了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情况下的休息权,故该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在新入职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入职时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而不是该职工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即可在此后任何一个新入职单位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戴银平不符合入职创想公司时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故其并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戴银平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未休陪产假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作为女职工的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但并无证据显示戴银平未能充分享受该待遇系创想公司的原因所致,戴银平在其子女出生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未申请休陪产假,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根据该假期规定的目的,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在未休的情况下可以补休或有权按更高的标准要求补发工资。在原审法院已按正常工资标准核算了创想公司应付未付工资的情况下,戴银平仍主张按二倍工资标准核算其未休陪产假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戴银平、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戴银平和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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