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397号
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家具创业园区15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八座1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