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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越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519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越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330888436Y。
法定代表人:陆洪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志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57946015-2。
法定代表人:谭国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镇江越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作出的(2017)苏1181民初8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03033.5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8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汽车登记信息。2019年4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12月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未查找到其的下落,故未能实际实施。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查找其下落,也未发现其下落。
2019年1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案外人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丹阳市人民政府应付给被执行人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5万元,执行中经核实,丹阳市人民政府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未与丹阳市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予配合将应给付案外人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停止支付,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1民初8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 忻
审判员 虞 韵
审判员 沙军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五日
书记员 徐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