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坤贵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6行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坤贵,男,1965年6月1日生,××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朱幼华,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冯彪,局长。
出庭负责人冯新,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旭东,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通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小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博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楚楚,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甘坤贵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坤贵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甘坤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坤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甘坤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羽梅
审 判 员 仇秀珍
审 判 员 鲍 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娟娟
书 记 员 陆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