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439号
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外滩广场碧水豪园16号BF-41、BF-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9926106XF。
法定代表人:张亮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彪,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义阳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999141273。
法定代表人:周雄。
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00元,减半收取48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均由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杨 琼
人民陪审员 胡大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