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11830号之一
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外滩广场碧水豪园16号BF-41、BF-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9926106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巴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774889093X。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6元,减半收取4923元,由原告重庆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冬
书 记 员 曾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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