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盛润供水有限公司

蓬莱市供水总公司与蓬莱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3700号
原告:蓬莱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
法定代表人:姚焕军,任总经理
被告:蓬莱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开发区天津路蔚蓝彼岸小区。
法定代表人:常惠红,任经理。
原告蓬莱市供水总公司与被告蓬莱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蓬莱市供水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蓬莱市供水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静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