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今朝盛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今朝盛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4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即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三、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
四、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长春市内财产登记机关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依据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中穷尽执行措施后,已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依据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94执2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2023)吉0194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不服的,应当在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海
审判员 苏 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