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万佳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万佳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德州路206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山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城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营万佳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2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涉案债务,东营万佳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向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俊青
书 记 员 舒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