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诉前调确13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城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达成的博兴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书有效的司法确认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述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4日,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22400元(付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6217××××4320);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2022)鲁1625执保1091号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所有款项均已当庭过付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