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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诉前调确13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城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达成的博兴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书有效的司法确认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述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4日,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22400元(付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6217××××4320);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2022)鲁1625执保1091号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所有款项均已当庭过付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