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柏家塘小区浪琴湾小区18栋7号。
法定代表人:张石华。
被执行人:祁阳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长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0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童广峰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