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湘泽建材商行诉祁阳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湘泽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水暖建材城。
经营者:周自成,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祁阳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湘泽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祁阳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同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登记、收益类保险、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后又一次发起了查询,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和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各一个,冻结期限由2020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2020年3月5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3月1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去函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0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4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24026.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4026.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