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祁阳市市政工程公司、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577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军。
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暮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
上述申请执行人祁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经本院审理,2021年8月24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780号、(2021)湘01民终725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祁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工程款1266357元,利息80876元(以12663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3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4日),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利息2324110元(前期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451388元,后期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4日为872722元,合计利息232411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580元(以112663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1年9月4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4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910元、执行费81223元,以上合计139050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39050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 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童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