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6606号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永兴路磁灶宅内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5668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金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6405564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1元,减半收取计6105.5元,由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