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02执异3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号西关商住楼107店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该公司已注销。
第三人: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桂花街***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称,2016年9月28日第三人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企业改制资产转让暨债权债务承接协议上签名、盖章对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黑山茶场、黑山基地及咸宁市江南现代化农业产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担或享有。故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6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2016年9月28日第三人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签订协议,乙方承接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的部分资产同时承担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黑山茶场、黑山基地及咸宁市江南现代化农业产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的执行标的1400000元,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22日领取标的款469000元。该笔债务形成于黑山周围荒山开垦开发施工工程,在第三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部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的债务是因黑山周围荒山开垦开发施工工程形成的,在第三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之内,故对申请人追加第三人为该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农工商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以后30日内向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931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