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124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民终8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68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2020年3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0年3月30日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款已全额汇入本院银行账户,其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冻结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