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428民初2200号
原告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建峰
书记员  姚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