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81民初1528号
原告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3元,减半收取4436.5元,由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翁荣钦
法官助理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