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6156号
原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66号西关商住楼107店面(金屿村金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64055642T。
法定代表人:林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清镇石墙村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非,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2.18元,减半收取计2696.09元,由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坤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美美
书记员黄悦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