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6156号

原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66号西关商住楼107店面(金屿村金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64055642T。

法定代表人:林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清镇石墙村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非,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2.18元,减半收取计2696.09元,由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坤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美美

书记员黄悦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