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保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保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保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HANSJOHANNWABL。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811号裁决书,受理珠海保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区建设公司)申请执行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定:1、确认保税区建设公司与迈克公司于1999年12月3日签订的《珠海保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之租赁合同》、于2010年4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二)》于2020年5月6日解除;2、迈克公司应向保税区建设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人民币866994.4元;3、迈克公司应向保税区建设公司以每月人民币54578.59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交还厂房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4、迈克公司应向保税区建设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起至实际交还厂房之日的租金、场地占用费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以每月人民币49616.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至实际交还租赁厂房之日期间以每月人民币54578.59元为基数,期间内每月的滞纳金以当月11日为起算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5、保税区建设公司有权以迈克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10440美元(折合人民币86282.38元)、押金人民币10824元抵扣上述第2、3、4***公司应付的租金、滞纳金;6、迈克公司应向保税区建设公司支付案件仲裁费人民币84035.5元。另,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804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本院对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进行多次查询,暂未发现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通过“点对点”系统(即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进行多次查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C车辆(未扣押到案)外,亦未发现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3.已对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电话沟通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保税区科迈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何 敏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