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330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69765600Q。
被告:***,汉族,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珠海保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51号地成品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231491185B。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