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盛邦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26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向阳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清道镇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勤,女,系该公司员工。

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川0113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名下价值6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对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白江区【(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在6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价值62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白江区【(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在62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竹君

书 记 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