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26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向阳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清道镇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勤,女,系该公司员工。
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川0113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名下价值6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对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白江区【(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在6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价值62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白江区【(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在62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竹君
书 记 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