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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337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7469U。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

被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清道镇凉水井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42250981X。

负责人:张兴礼。

原告***诉被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金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