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4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76426(执行费1031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蒲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