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77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沭阳城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苗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沭阳城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