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602执1328号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与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6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602执1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元艺
书记员  卢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