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

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理想中心****/div>

负责人:王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富,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茂源路**v>

法定代表人:陈荣洪,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原审第三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郑**到庭参加诉讼,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富、张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上诉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川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