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11民初13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书。在缓交期限届满之际,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通知书要求其限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文革
法官助理 明川永
书 记 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