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茂源路69号。
被执行人:四川东热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灯塔路创新创业科技孵化园1#办公楼2层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与四川东热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东热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东热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85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