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11019号之一
申请人: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甲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巷8号广西广电网络综合大楼。
申请人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456501.35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险金额为43456501.3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柳州银行南宁分行账户(银行账号:601005000000********)内资金43456501.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