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102民初3861号 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6号(创业大厦)第三、十一、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91号新媒体中心A座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贺州市平安西路23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研公司)与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播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项目设计费392809.95元及违约金78562元(392809.95×20%);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约导致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法律服务费用21640元及原告所支出的保全保险费54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签订《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委托原告承担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合同第二条约定:新建杆路的勘察设计是480元每公里;附挂杆路的勘察设计费450元每公里;终端覆盖一、二级箱的勘察设计费是45元一个。第一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80%,支付时间为原告项目设计文件在交付给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并经其设计审批部门确定及其指标考核的工程设计费尾款为准,支付时间为工程施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合同第六条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告必须向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支付50000元作为合同履行期间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第七条约定第7.1.4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二由于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原告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将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全部提交给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被告应根据原告已进行的设计工作与原告协商补偿费用;第7.1.5条约定: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的上级或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应及时通知原告中止工作,并根据合同第2.3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已完成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合同第9.1.2条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应付勘察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9.3条约定: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所有义务,并将所有的设计文件全部交付给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然而该分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有67个自然村的设计费用未支付给原告,该67个自然村的设计文件原告分别于2020年4月、6月交到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处,并通过其设计会审计要审核。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392809.95元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以被告广西广播公司没有拨费用,项目没有立项也未施工为由,一直未支付原告剩余设计费用。原告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从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设计事项后,从未向原告说过项目要停建、缓建,也从未通知原告中止工作,直到原告完成全部的设计任务并将设计文件全部交给被告。被告广西广播公司是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的上级单位,所有的费用开支,项目的委托、立项、施工均需要被告广西广播公司的同意与授权,因此被告广西广播公司应共同承担本案的支付义务。原告经过两年多的催收,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原告万分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两被告共同辩称,一、原告的设计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原告在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勘察设计人员仅提供了毕业证,但没有提供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根据《采购合同》第七条第7.2.7项的约定:乙方派出的设计人员应对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提供有关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交甲方备案,同时,原告向本被告报备的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中的设计人员不一致。 2、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存在多处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一)《设计文件》与现场核验情况不一致或设计不合理。(具体详见《审核情况》);(二)根据《采购合同》附件2的要求:设计文件出版前须经内部审核流程、设计草图须经内部校审,但原告仅提交《设计文件》给被告,缺少草图及内审流程。同时,没有经过草图会审即交付施工;(三)没有提交最终版的设计图纸文件:1、原告交付纸质版设计图纸没有加盖公司公章;2交付的电子版设计图纸没有加盖电子印章;(四)设计文件中项目预算表填写不完整;(五)光缆器材选型不明确;(六)光缆跨越河流敷设没有相关设计方案及安全措施;(七)光缆附挂电力杆敷设没有相关设计方案及安全措施;(八)光缆架空跨路没有相关标识及安全措施;(九)支撑设施编号标注不符合规范要求;(十一)图纸分割与拼接不符合规范要求;(十二)字体标注不符合规范要求;(十三)图形符号不符合规范要求。 3、设计成果需待本被告考评后才能确定设计费用。根据案涉《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第二条第2.3.4项的约定:合同附件2是合同履行的评价依据......由甲方客观评价每个阶段的设计工作情况......并有权依照考评结果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因此,原告主张工程款需待本被告依据合同附件2进行考评后才能最终确定具体金额,何况原告尚未提交最终版《设计文件》,导致本被告无法进入考评程序。 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错误。虽然采购合同第九条第9.1.2项约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但鉴于支付工程款为金钱给付,所产生的违约金应当依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即4倍LPR来计算。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5、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不应得到支持。鉴于原告至今未交付最终版《设计文件》,导致被告无法对原告的设计成果进行考评并确定具体工程款数额,相反是原告延期提交《设计文件》在先,并非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因此,原告主张本被告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保全保险费并非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由于原告至今未交付最终版的设计成果,导致被告无法进行考评并最终确定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因此,被告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为《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为会审纪要、文件签收表,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为情况统计表,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委托代理合同、民生银行电子回单、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8为民生银行转账凭证、保全保险发票,以上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为人员组成表、人员配备表、人员报备表,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的审核情况为被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中的设计文件节选,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为设计文件节选,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庭后补充证据为现场核查图,为被告单方制作,无法证实原告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实际场景,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8月19日,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东研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委托原告承担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广电云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4.1组织勘察,并编制设计文件。为甲方完成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的勘察设计(含方案)文件、预(概)算编制和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察服务、工程设计及调整、相应的预算编制、配合工程验收及其他有关工作。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设计委托书》的内容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必须贯彻网络“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和“经济、高效、安全”基本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的实际情况。......设计文件应加盖乙方印章,并包含相应的电子版。1.4.2协助甲方开展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工作。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和《设计委托书》中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并积极配合协助各单位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包括协助进行设备招标等。1.5合作方式: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CGDF2019服字3号),乙方承担甲方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设计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2.1工程勘察收费。新建杆路的勘察设计费是人民币:480元每公里;附挂杆路的勘察设计费是人民币:450元每公里;终端覆盖一、二级箱的勘察设计费:45元/个;以上费用均含税。2.2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2.3付款方式及期限:2.3.1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分期付款。第一期款为合同总价款的80%。支付时间为乙方项目设计文件在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最后一期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实际尾款以经过设计审批部门确定及甲方指标考核的工程设计费尾款为准。支付时间为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2)每次付款项前,乙方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相应面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3.4合同附件2是合同履行的评价依据,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根据本合同附件2的约定,由甲方客观评价每个阶段的设计工作情况,给予量化的分数进行考评,并有权依照考评结果确定最终结算金额。......第六条合同履约保证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合同履行期间的履约保证金。如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无发生违约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本合同终止后,自收到乙方提交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第七条双方权责。7.2.7乙方派出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提供有关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交甲方备案;如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的资质发生变更或被吊销,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应按甲方要求更换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人员、补充提交有关资料,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9.1.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勘察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9.2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或未结算的勘察设计费中扣除相关违约赔偿金。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乙方设计资格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赔偿金额不足的,甲方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乙方需向甲方交付全部设计文件后撤场。9.2.1因乙方设计成果质量差,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甲方可以与乙方另行协商所需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用,并签署补充协议,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乙方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应设计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的一半。......9.3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2019年8月20日,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出具《贺州分公司行政村设计委托书》,委托原告到贺州分公司辖区内八步区、***勘察设计“村村通户户用”91个行政村所属35户以上自然村设计任务,工期60天。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2020年3月2日,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出具《工程设计派工单》,委托原告完成2020年贺街镇南堂村等56个户户用行政村光纤联网的勘测设计工作。2020年6月1日,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出具《工程设计派工单》,委托原告完成2020年户户用分配网接入的勘测设计工作。原告按约定完成案涉项目的勘察、设计,并将设计文件提交被告会审,设计文件均经会审通过,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下设计会审纪要签字确认。2022年7月11日,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在《情况统计表》***,确认设计费合计392809.95元。上述设计费用392809.95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2022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桂1102民保初3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存款543011元,冻结期限一年(即从冻结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载明担保金额为543011元)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确认该《保单保函》并予以保全。原告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3235.05元、保全保险费543元。 另查明,案涉“广电云”项目未进行实际施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1、关于案涉《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的效力。原告与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签订的《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关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违约金及支付问题。(一)关于设计费。案涉项目,原告设计完成后向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提交了设计文件,被告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会审纪要载明原告的设计均经会审通过。2022年7月11日,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在《情况统计表》***,确认设计费为392809.95元。故,原告主张支付设计费392809.9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以原告的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成果存在多处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以及设计成果尚未考评进行抗辩,因原告的设计文件已经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会审通过,且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过后亦确认设计费金额为392809.95元,因此,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违约金。因原告的设计于2020年6月通过会审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案涉《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应付勘察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现原告主张按设计费的20%支付违约金78562元(392809.95元×20%),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本案款项的支付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被告广西广播贺州分公司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在本案中的债务应由被告广西广播公司承担。即被告广西广播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92809.95元及违约金78562元。 3、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案涉《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如合同期限内原告无发生违约责任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在原告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义务,现其主张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4、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服务费。因案涉《广西广电网络贺州片区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被告需要承担原告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保全费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属于诉讼费用,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费用3235.05元、保全保险费543元,该两项费用应由原告与被告广西广播公司按败诉比例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92809.95元及违约金78562元; 2、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3、驳回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18元、保全申请费3235.05元、保全保险费543元,合计839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05元,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凌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