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10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巷8号广西广电网络综合大楼。
被申请人: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甲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做出的(2022)京0491民初11019号民事裁定书,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银行账户:2001000104000537)中的全部资金10585004.79元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另外足额交纳了保全申请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银行账户:2001000104000537)中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史 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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