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达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46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精炼,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史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宜杰,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该公司党委委员兼财务总监,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秀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