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达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达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3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达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迁达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16)鲁0113执698号案件立案执行,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以(2022)鲁0113执恢326号立案恢复执行。至2022年6月22日,(2014)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