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桂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3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48-1号(盛业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曹相跃。

被执行人:桂林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小区北路安新花园2栋。

法定代表人:于八秀。

本院执行的***与桂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桂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民终2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258267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房屋,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桂林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47947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扣除执行费12068元后,申请人分配到执行款534649.7元,本院将执行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国先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邓选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丘 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