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8号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岳塘支行的存款413000元(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甘0321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岳塘支行的存款413000元(账号:××××),期限为2024年2月21日。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对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岳塘支行的存款413000元(账号:××××)采取冻结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0321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国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