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180号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中路9号创新大厦1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岳塘支行的存款413000元(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将其所有的银行存款转移,导致***的债权受损。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岳塘支行的存款413000元,期限为2024年2月21日。 案件申请费2585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国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