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559号
申请人:山东浩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邵庄镇中文登村南河。
法定代表人:窦效花,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9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岳,经理。
申请人山东浩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浩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9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0221370706000402000229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济宁任城支行银行的存款1980000元,期限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如下财产:鲁H×××××、鲁H×××××、鲁H×××××、鲁H×××××号车辆四辆,期限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曰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