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5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浩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邵庄镇中文登村南河。

法定代表人:窦效花,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9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岳,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浩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山东浩森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21)鲁0781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6月10日冻结了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37×××75账户1980000元,查封了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四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山东浩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浩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37×××75账户198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H×××××号车辆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H×××××号车辆一辆的查封。

四、解除对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H×××××号车辆一辆的查封。

五、解除对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H×××××号车辆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曰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