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268号
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9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
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