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35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9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