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383号
申请人:***,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吴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954831T,住所地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9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08993E,住所地任城区洸河路98号汇汲大厦。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岳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为15万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月28日申请人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岳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为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