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区。
被执行人:吴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吴庆良,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954831T,住所地: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08993E,住所地:任城区洸河路**汇汲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敬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鲁0811财保3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岳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为15万元)。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