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2民初6330号
原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现住荣成市。
被告:***,男,住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21号吉尔大厦13层A区。
被告:山东和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21号吉尔大厦1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8312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